昨日起,《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印发稿)》面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将从多个方面规范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 本月28日前,可指定省法制办官方查阅《意见稿》全文,并通过发传真至029—87294499、或发邮件至shfzc87294499@163.com将意见和建议对系统给省法制办。 小作坊将禁令生产仅供婴幼儿的食品 《意见稿》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实施许可制度,开办者只有获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并依法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专门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我省将禁令食品小作坊生产仅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备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乳制品、白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拒绝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填装食品等。同时拒绝,食品小作坊应该创建生产、销售台账,真实情况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食品添加剂的用于情况、生产日期、销售下落等内容。
生产台账留存期限不得多于两年。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无纸盒标识的散装食品缩在本加工点销售。生产加工的有纸盒的食品应该标明食品名称、许可证号、生产者、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显著标明“小作坊食品”字样。
学校周边小饭桌不应获得《小餐饮服务许可证》 《意见稿》规定,学校周边小饭桌、学生托管中心、建筑工地食堂、农村家宴服务提供者和不具备国家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获取餐饮服务经营的,应该获得《小餐饮服务许可证》,违反者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充公违法扣除、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作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严重不足一千元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等。 订购食品原料不应创建进口商按规定记录 食品添加剂在许多食品生产过程中都会中用,为此《意见稿》专门规定食品添加剂应该专区(柜)存放在,有合适的秤工具;要严苛按照规定用于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用于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有可能危害人体身体健康的物质。违规用于食品添加剂,轻者责令其投产歇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必要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者撤消备案证明。
此外,还规定订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展开进口商按规定并创建进口商按规定记录,真实情况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涉及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口商日期,附具产品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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